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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学生社团(以下简称“社团”)是以增长知识,锻炼能力,丰富和活跃课余文化生活为目的,是自愿组织起来的学生群众性团体。为促进我校学生社团组织的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学生社团在校园文化建设中的作用,加强对学生社团的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管理,依据国家、上级有关部门及学校的规定,特制定此条例。
第二条 社团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学生社团要本着“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为学生成才服务”的指导思想,通过开展丰富多彩、富有成效的课外活动,营造健康向上的校园文化氛围,为广大同学创造良好的成才环境,丰富和发展他们的兴趣、爱好、专长,努力提高学生自身素质,全面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人才的需要。
第三条 所有社团必须接受学校主管部门的管理和指导。校团委受学校委托管理学生社团,使学生社团的主管部门。
第四条 学生社团的成员,应是我校正式注册登记的学生(不包括外籍学生和进修生等)。
第二章 社团的成立
第五条 学生社团成立的条件
(一)十名以上学生发起成立
(二)有以社团性是开展活动之必要
(三)对重复性的社团不予审批成立
(四)对国家有关部门明令禁止,撤销的社团不予审批成立
第六条 学生社团成立规程
(一)申请成立学生社团需上交学校团委基础材料一式两份,社团管理中心存档一份。基础材料包括申请报告、章程(包括社团名称、宗旨、主要任务、活动内容和范围、组织机构、经费来源和物质条件及其他说明的事项)机构设置、社团负责人简历及其所在院系团委审批意见。
(二)经校团委书记办公室通过后,由社团管理中心按规定的审批手续和形式给予批复,校团委存档一份。
(三)社团工作负责人对申报材料进行全面审核,提出初步意见,报校团委书记办公室通过,并予以公告。
第七条 社团负责人必须从本社团中选举,并经校团委同意。社团负责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为有我校正式学生;
(二)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改革开放,遵守校纪校规,热心于社会工作,乐于为同学服务;
(三)尊敬师长,团结同学,成绩优良,德智体全面发展,在学生中有一定的威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社团负责人:
(一) 一门或一门以上功课不及格者;
(二) 受到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者;
(三) 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撤职的社团负责人;
(四)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宣布解散的社团中原负责人或主要成员;
(五) 有其他违反校纪行为者。
第八条 社团名称必须体现社团宗旨,不得使用对国家、社会、学校或者公共利益有损害的名称,不得使用外国文字或汉语拼音字母及阿拉伯数字组成的名称及其他不宜使用社团组织方式和机构设置由各社团自行决定。社团组成人员情况(包括学院、年级、政治面貌、住址等)须报团委备案。
第九条 社团名称必须体现社团宗旨,不得使用对国家、社会、学校或者公共利益有损害的名称,不得使用外国文字或汉语拼音字母及阿拉伯数字组成的名称及其他不宜使用的名称。
第十条 社团可在校内聘请若干政策水平高、学术造诣较深或在某些方面有专长、关心学生社团活动的专家或教师等担任指导教师、顾问,但事先必须征得校团委的同意。
第十一条 经校团委同意后,社团可有艺术图章或标志,以便开展工作,但不得刻制正式公章。社团图章必须为椭圆形或方形,用于对外联络的社团图章必须刻有“学生”或“学生社团”字样。
第三章 社团活动
第十二条 社团活动必须奉行公开原则。出具广告、公告等必须署名,署名方式为“济南大学学生XXXX”。任何社团不得盗用管理部门或其他组织的名义开展活动。
第十三条 社团不得开展任何以盈利为目的的商业性活动,也不得开展超出其宗旨的活动。
第十四条 学生社团活动规程
(一) 社团在举办各种活动之前,须向校团委提交申请报告,活动方案,待批准后方可进行;
(二) 社团组织的活动,需动用学校物质资源的,须经主管部门批准。
(三) 社团举办下列活动,须经社团管理中心审核,报校团委批准:
(1)与校内其它单位或校外团体、单位联合举办的活动;
(2)有涉外因素的活动;
(3)规模较大的群众性集会等活动;
(4)其它比较重要的活动。
第十五条 社团举办的讲座、报告必须遵守的规定;
(一) 社团在校内举办讲座、报告等活动,须提前三天向社团管理中心提出申请。申请时要说明主讲人的姓名、所在单位、讲座或报告内容、时间、地点、主要负责人等。
(二) 认真作好活动记录,在活动结束一周内将活动记录送交社团管理中心;
(三) 涉外讲座、报告,须经校团委批准方可举办。
第十六条 经校团委批准,社团可在校内一定范围内举办培训班、学习班。办班要以为同学服务为宗旨,不得以赢利为目的。
第十七条 社团公开张贴的各种布告、通知、海报、启事、广告等宣传品,应遵守的规定:
(一)宣传品须内容真实,字迹端正,纸张整洁;
(二)宣传品须署社团正式名称;
(三)宣传品中严禁使用不文明文字和不文明图画、标志;
(四)宣传品应张贴在校内指定的宣传栏内。
第十八条 对外联络的规定
(一)社团在进对外联络(即与校外的单位、组织相关联的活动)前须到校团委申请备案,得到批准后方可进行。必要时可申请由校团委开具体介绍信;
(二)社团在进行对外联络活动时,必须真实署名,必须强调社团身份,不得盗用其指导部门或其它组织的名义开展活动;
(三)违反上述规定,社团管理中心给予通报批评;严重者暂停该社团活动资格。
第四章 社团刊物
第十九条 学生社团刊物,是指有固定的名称,版本,有顺序编号,定期或不定期出版的,用于学生社团内指导工作、宣传活动、交流经验、交换信息的非正式出版的报纸和期刊。
第二十条 学生社团创办刊物应具备的条件
(一)有明确的、积极的为社团建设和发展服务的宗旨;
(二)有确定的主办单位和明确的内容范围及编辑方针;
(三)有确定的在校内工作的知道老师,并可根据需要适当配以顾问;
(四)有健全的编辑部,有一名全面负责的主编,主编及其它编辑部成员必须是社团内部的正式成员;
(五)有必需的资金,能够解决刊物编印过程中的各种费用;
(六)刊物内容健康积极,符合各项国家法规、学校管理条例和其它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社团刊物由校团委和社团管理中心实行注册登记制度。学生社团创办刊物在符合如上条件的情况下,由学生社团负责人向社团管理中心提交申请及预算报告。申请上应写轻刊物名称、宗旨、版本、主办单位、主要负责人、指导老师的推荐意见、资金来源、发行范围及方式、联系办法等。经社团管理中心审批并报校团委同意后,在社团管理中心注册登记。注册登记后,社团方可征稿,筹集经费等有关出版刊物的准备工作。
第二十二条 校级学生社团编辑每期刊物应应制样刊分一份,上有刊物主编、指导老师的书面意见,交社团管理中心审阅,经团委主管老师审批同意后,方可正式出版。院系级社团须经团总支批准后方可正式出版。
第二十三条 学生社团出版刊物必须遵守的规定:
(一)不得刊载违反国家法规,学校管理条例以及可能在校内外造成不良影响的内容;
(二)学生社团刊物的发行不能超出所申报的发行范围,不得以任何形式出租、出售、征订;
(三)学生社团刊物出版时必须印有准考证号、主办单位、出版日期、主编姓名、指导老师姓名及承印单位,并送交两份到团委,社团管理中心存档;
(四)学生社团刊物因接受赞助单位做宣传时,宣传的方式、地点等须报校团委批准后方可进行;
(五)学生社团刊物仅限于校内宣传和交流,不得在校内公开陈列买卖,如需要与校外单位或个人交流的,须经社团管理中心同意;
(六)学生社团刊物不得随意出版增刊、合刊,如确有必要出版增刊、合刊,须预先报社团管理中心审批同意,增刊、合刊出版的报请方式,有关规定均与原刊物相同;
(七)已经登记后的学生社团刊物其名称、主办单位、主要负责人、资金来源、发行范围及方式、联系办法等如有变动,须及时重新到社团管理中心登记后,方可改动出版。
第二十四条:学生社团刊物主办单位如需与其它单位联合出版刊物,须符合本规定第二十条所列各项条件,按本规定第二十一条办理报批手续,申请上要写明所有主粉单位的名称及各自的负责人。
第二十五条:学生社团刊物违反规定第二十三条中所列条项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一) 违反第二十三条(一)项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以没收刊物,责令停刊整顿直至取缔,并对主要责任人员给予必要的批评教育;
(二) 违反第二十三条(五)项规定,没收其刊物闰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刊整顿;
(三) 违反第二十三条(二)(三)(四)项规定的,没收刊物,责令其限期改正;
(四) 违反第二十三条(六)项的,没收其已出版的增刊或合刊。
第二十六条:社团刊物所登文章由作者或编者自负责任。
第二十七条:社团刊物需要公开发行的,须经校团委报请政府有关部门审批。
第五章 社团财务
第二十八条:学生社团财务管理规定
(一)学生社团为非营利性组织,不能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进行营利性活动。
(二) 学生社团自成立时起即应建立经费收支帐目,并由各归各指导部门派专人负责。
(三)学生社团必须有财务人员两名,一人负责帐目,一人负责现金;社团负责人不能兼任财务人员。
(四) 学生社团的活动经费原则上自行寿集,可向本会会员收取一定会费,社团主管部门对社团活动可给予适当的物质、经费支持。学生社团也可寻求学校其它部门的经费支持,经校团委批准,亦可接受社会赞助。学生社团的经费只能用于内部管理和活动组织上。
第二十九条 社团财务人员应履行的职责:
(一)将资金来源,去向逐项登记清楚,并有相应原始凭证。
(二)定期向学生社团成员汇报财务状况,并接受社团成员监督。
(三)在学生社团主要干部换届时,负责做好财务交接工作。
第三十条 社团管理中心财务监管人员将对各学生社团财务状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对未严格遵守上述规定的社团,团委将予以通报批评并限制其活动;情节严重者,将停止其活动直至撤消该社团。
第三十一条 社团财产为学生社团集体所有,任何成员不得擅自处理或占有;学生社团终止时,其财产归属由社团主管部门负责处理,有校团委监督处理。
第六章 社团管理
第三十二条 为加强学生社团的管理和指导,校团委定期或不定期召开社团负责人会议,各社团负责人须按时参加,对无故不参加者,校团委有权进行批评,直至暂停其活动。
第三十三条 学生社团分为校.院两级。校级学生社团面向全校学生吸收成员,可在本院范围内组织开展活动。
第三十四条 社团须在每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到校团委履行学期注册手续,并同时提交本学期工作计划和上学期工作总结。
第三十五条 社团如须更换负责人或变更其它社团登记事项(如名称、宗旨等),必须及时到校团委履行变更手续。社团成员每学期变动情况须上报校团委备案。
第三十六条 社团活动的责任由社团自行承担。社团负责人及其主要成员在活动过程中有重大失误的,其个人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七条 每学年校团委根据各社团活动情况,评选出优秀社团和先进个人,并给予奖励。
第三十八条 校团委对违反规定的社团,有权予以批评教育。社团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校团委可责令其停止活动,进行整顿。
(一)无正式负责人和组织机构;
(二)活动范围和内容与社团宗旨、章程相违背;
(三)不接受学校各有关部门的管理和指导;
(四)财务出现较大差错和混乱;
(五)骨干成员有严重违犯法律、法规、校规、校纪的行为;
(六)成员有盗用社团名义进行活动者;
第三十九条 社团严重违反规定,对该社团负责人及其它负有责任的成员,由校团委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对有严重错误者,由校团委报请学校予以行政处分。
第四十条 因在社团活动中违反规定受到处分的学生,未经校团委同意,不得再参加任何社团活动。
第七章 社团解散
第四十一条 社团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解散时,可以自行解散,并报送校团委备案。
第四十二条 社团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校团委可以将其解散:
(一)违反国家法律政策,严重触犯校规校纪,利用社团名义从事非法活动;
(二)背离社团活动宗旨,影响恶劣;
(三)连续半年未进行正常活动,机构瘫痪者;
(四)盗用归口指导部门或其它组织名义,引起严重后果;
(五)成员人数不足十人;
(六)社团出现其它应予解散的情形。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济南大学所有学生社团。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的解释权在校团委。本条例的有关细则,由校团委另行制定。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共青团济南大学委员会
济南大学学生社团管理中心
二○○八年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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